台南顏姓警官3年前被妻子發現另結新歡,與小三陳女生下2個孩子,甚至拍婚紗照。黃女持婚紗照控告先生侵害她的配偶權,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,一審判顏須賠太太30萬元。顏上訴二審,主張此件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早在太太提告前1年就因超過時效而消滅,合議庭認為,黃女的確超過2年追訴期限,依民法已喪失請求權,判顏男不必賠償,全案確定。3年前,顏男對擔任公務員的妻子坦承婚後8年就與陳女外遇,黃女立刻向陳女提告求償,台南高分院以陳女侵害黃的配偶權,應賠償她15萬元確定;黃女與先生的離婚官司仍在台南高分院審理,她今年另向先生求償100萬元。黃女主張,她在陳女LINE主頁與臉書發現她與先生私下共同拍攝的大量婚紗照及2名子女照片,2名子女的長相神似先生,足證先生與陳女侵害她配偶權。顏男辯稱,他頭髮灰白,與婚紗照中髮色烏黑的新郎不同,新娘影像亦與陳女的身分證照片不合,影中人不是他倆,照片是妻子合成的假照。法官認為,婚紗照中新郎的神態、眼神及體型等均似顏男,陳女上傳婚紗照的日期遠早於黃女提告日期,應不至有臨訟變造照片可能。從警的顏男理應潔身自愛,與陳女卻顯然超過朋友交往分際,判他賠償黃女精神慰撫金30萬元。顏男、黃女都上訴,黃女認為,她與子女都因顏男外遇痛苦萬分,顏男應賠100萬元;顏男主張,妻子103年7月2日知悉他與陳女於95年間不當交往,並在103年9月初發現婚紗照。就算婚紗照為真,此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早在105年7月1日就已罹於時效而消滅。妻子遲至106年5月才求償,已超過追訴期。合議庭認為,從各方跡證看來,顏男確實有與陳女一起拍婚紗照,但黃女103年知道丈夫外遇,卻遲至106年求償,的確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,判顏男免賠。顏姓警官被妻子發現3年前另結新歡,與小三陳女生下2個孩子,甚至拍婚紗照。示意圖,非新聞當事人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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